(2014)涧民四初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南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崔战发、崔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崔战发,崔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497-2号原告:河南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西苑公园门面房8号。法定代表人:邢治安,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7168582-1。被告:崔战发,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市民。被告:崔东方,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战发、崔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00元,由原告河南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