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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钦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钦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钦秀,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于欧洲,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妥桥,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张刻铭,局长。再审申请人王钦秀诉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土地征收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台行终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钦秀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系原集体土地承包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也未超过法定期限。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征用申请人的承包土地,但没有告知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经济补偿合同,至今也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因此被诉行政行为显属违法,且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申请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再审申请人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涉案土地征用的违法问题,属时效中断。同时,本案直接涉及不动产,应当适用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2、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征收土地告知书》系伪造。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错误,请求予以提审。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提交答辩意见称: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2、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正确。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地块已于2006年12月31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相关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分别于2007年2月14日和3月19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下园村张贴。上述公告载明了涉案土地的征收审批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如有不同意见的反映途径和期限。王钦秀作为下园村村民,应当知道涉案土地征收及上述公告行为。因为上述公告没有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钦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王钦秀直到2012年6月11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一、二审法院分别驳回王钦秀的起诉、上诉并无不当。2、由于王钦秀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查,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的主张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王钦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钦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危辉星审 判 员  张俊斌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