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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行执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西超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超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行执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罗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华根,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何志红,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江西超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雄。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江西超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报酬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袁)人社监理字(2015)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经审查,2014年12月,宋小毛等47名民工投诉被执行人江西超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报酬计人民币643399元整,另外加付赔偿金计人民币643399元,两项合计1286788元整。根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将拖欠宋小毛等47名员工工资。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袁)人社监理字(2015)004号行政处理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袁)人社监理字(2015)004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葵审判员 李向忠审判员 袁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