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冲与XX利、华树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利,王冲,华树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7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XX利。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冲。一审被告华树震。上诉人XX利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或者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被告华树震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