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德珠,李勋志与钟景升,陈猷鹏等生命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志,魏德珠,朱祥翔,邱成涛,钟运华,钟景升,余小利,万文杰,万春,陈远秀,陈猷鹏,陈武兵,王太利,重庆市永川区金海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661号原告李勋志,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魏德珠,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朱祥翔,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邱成涛,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钟运华,男,200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钟景升,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余小利,女,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万文杰,男,200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万春,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远秀,女,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猷鹏,男,200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武兵,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王太利,女,汉族,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海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周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勋志、魏德珠与被告朱祥翔、邱成涛、钟运华、钟景升、余小利、万文杰、万春、陈远秀、陈猷鹏、陈武兵、王太利、重庆市永川区金海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勋志、魏德珠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徐育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勋志、魏德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李勋志、魏德珠负担。审判员 李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