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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812号原告沈某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强国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