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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吴彩银、陈会苹等与谭琳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银,陈会苹,谭琳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吴彩银。申请执行人陈会苹。被执行人谭琳叶。申请执行人吴彩银、陈会苹与被执行人谭琳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琳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彩银、陈会苹已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谭琳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谭琳叶于2015年4月13日主动将执行标的款94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990元存至本院账户,至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益得到全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