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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商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114号原告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蔡亭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文,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颉,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壮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乐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