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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开发区泗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亚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泗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亚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泗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泗门小区井头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57774-4。法定代表人:詹少军,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观生、周颖俊,分别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鸿发东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83252-X。法定代表人:吴四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圣安、陈显圳,均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亚强,男,1968男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泗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亚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亚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泗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亚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泗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艳姚志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