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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下邾街。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建设集团大厦。法定代表人夏可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梦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