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祝三与牛安生、郭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祝三,牛安生,郭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王祝三(曾用名王庆利)。被告牛安生。被告郭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祝三与被告牛安生、郭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