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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祝三与牛安生、郭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祝三,牛安生,郭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王祝三(曾用名王庆利)。被告牛安生。被告郭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祝三与被告牛安生、郭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