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新华与吴玉庭、张顺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华,吴玉庭,张顺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88号原告:胡新华,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许素军,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庭,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顺连,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华诉被告吴玉庭、张顺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华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告自己自愿放弃对两被告的追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华撤回对被告吴玉庭、张顺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胡新华负担。审判员 袁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