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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关丽玲与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玲,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关丽玲,女,满族。被告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西后海花园七号楼1103,组织机构代码743245084。法定代表人徐用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关丽玲诉被告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关丽玲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丽玲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