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樊维东、任秀丽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樊维东,任秀丽,韩保付,鱼台县天健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孔祥前,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樊维东,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任秀丽,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韩保付,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鱼台县天健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鱼城镇东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樊维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樊维东所有的位于枣曹路北、鱼城镇夏庄村产权证号为:鱼房权证鱼城夏庄村私字第XX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