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君,崔文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沈玉君。被告:崔文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君与被告崔文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文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沈玉君负担。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