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君,崔文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沈玉君。被告:崔文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君与被告崔文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文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沈玉君负担。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