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与曲阜师范大学机械厂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曲阜师范大学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王华,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师范大学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制作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州市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车维杰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