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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郊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栋与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周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郊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李栋,男,1986年7月22日,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周立伟,男,满族,1973年3月30日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李栋诉被告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栋、被告周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做生意,约定2分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能给付。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个月人民币12000元。原告李栋对其主张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周立伟于2014年3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用于生产利息2分,约定2015年3月26日偿还的事实。被告周立伟辩称,欠款属实,无异议。被告周立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审理中,被告周立伟对原告李栋提交的证据一、二经质证均无异议。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后,本院认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且该两组证据符合证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判断,确认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李栋与被告周立伟均系阿城区蜚克图镇蜚克图村村民。2014年3月26日,被告以生产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为此,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生产用款月息贰分整(每月利息1000元),借款时间2014年3月26日,还款时间2015年3月26日,借款人:周立伟,2014年3月26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周立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立伟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周立伟亦承认借款本息事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栋借款5万元;二、被告周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栋借款利息12000元(利息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被告周立伟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冬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