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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源信用社与孙伯战、计常亮、管兴、温宏伟、管政武、付丹、王柏东、王力英、伊树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源信用社,孙伯战,计常亮,管兴,温宏伟,管政武,付丹,王柏东,王力英,伊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源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巨源大街。负责人陈涛,职务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孙伯战,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计常亮,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管兴,男,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温宏伟,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管政武,男,195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付丹,女,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柏东,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力英,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伊树江,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伯战、计常亮、管兴、温宏伟、管政武、付丹、王柏东、王力英、伊树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源信用社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源信用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源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伯战、计常亮、管兴、温宏伟、管政武、付丹、王柏东、王力英、伊树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