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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明山与任进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山,任进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山,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永和乡。被执行人任进希,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吕村镇。本院在执行张明山与任进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任进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进希于2015年3月1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任进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进希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有应得的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进希的追偿款5477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