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凡与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凡,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14-2号原告陈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晓。被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建。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陈凡与被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郑耀波,第三人苏士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陈凡的申请,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冻结被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账号为12×××85)中的存款50万元,现原告瑞安陈凡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瑞安陈凡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账号为12×××85)中的存款50万元的冻结。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 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