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曾秋娇与司徒立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89-2号申请人司徒立强因与被申请人曾秋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司徒立强提供其名下位于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XXX路XX花园XX阁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司徒立强名下位于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XXX路XX花园XX阁X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