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重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星与被告杨丽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杨丽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重字第29号原告:周星,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枝,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俊秀,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国峻,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星与被告杨丽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杨丽枝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36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周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小亭审 判 员 游小红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