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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刘来法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91号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法,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来法。被申请人陈敏。被申请人朱春玲。被申请人山东杰威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将,董事长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与被申请人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依据该合同约定向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100万元。被申请人刘来法、陈敏、朱春玲、山东杰威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已经到期,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诉讼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刘来法、陈敏、朱春玲、山东杰威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立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