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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文宝与赵淑莲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宝,赵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杨文宝,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赵淑莲,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杨文宝诉被告赵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另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