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文宝与赵淑莲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宝,赵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杨文宝,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赵淑莲,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杨文宝诉被告赵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另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