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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伟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71号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国防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军,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78年4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国防委*组。申请人:王伟东,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个体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永安委*组。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永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王伟东于2015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1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1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1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伟东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7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