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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志新与北京君意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新,北京君意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海瑞志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张志新,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连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君意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组织机构代码68046771-1。法定代表人王秀珍,总经理。被告北京海瑞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西府村府右路二巷10号,组织机构代码57692976-0。法定代表人史海波,总经理。原告张志新与被告北京君意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海瑞志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新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15)第515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审理中,张志新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志新撤回起诉;二、北京市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15)第515号仲裁裁决书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志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柳显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