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志新与北京君意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新,北京君意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海瑞志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张志新,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连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君意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组织机构代码68046771-1。法定代表人王秀珍,总经理。被告北京海瑞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西府村府右路二巷10号,组织机构代码57692976-0。法定代表人史海波,总经理。原告张志新与被告北京君意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海瑞志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新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15)第515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审理中,张志新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志新撤回起诉;二、北京市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15)第515号仲裁裁决书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志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柳显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