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于震、王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震,王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于震,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睿,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震、王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原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燕审 判 员 张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