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清顺与路未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顺,路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张清顺,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未林,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顺诉被告路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清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