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伟与张新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张新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新任,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张新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15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新任履行义务交款20000元,余额申请执行人放弃。案件执行费202元由申请执行人刘伟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徐付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