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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左民爱与被告黄纪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名爱,黄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左名爱,男。被告黄纪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名爱与被告黄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和利息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名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纪明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名爱撤回对被告黄纪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名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