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彦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1A。法定代表人冯松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兆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超,男,1981年6月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彦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薛 卉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