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殷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殷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殷某某,男,201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菊(殷某某之母亲),居民。委托代理人隆霞,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秋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