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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殷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殷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殷某某,男,201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菊(殷某某之母亲),居民。委托代理人隆霞,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秋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