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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龙财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玉强与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玉强,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财保字第00003号原告魏玉强。被告卢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强与被告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珍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卢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