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李玉宝、王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李玉宝,王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潍坊城东支行,住所地:潍坊市福寿东街231号。法定代表人董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宝。被执行人王新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宝、王新军(2014)坊埠商初字第4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280156.2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宝、王新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得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盖章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坊埠商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