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晶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张晶晶,女,33岁,汉族,商城县中医院职工,住商城县。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张晶晶的起诉状,起诉要求张永成、张浩、詹彩云返还其两辆轿车和280000元现金,理由是詹彩云于2012年5月18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其280000元现金,并将其所有的两辆轿车开走。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三被告至今未返还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已经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晶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李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