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葛明凯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明凯,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葛明凯,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建浩,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生,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明凯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明凯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明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全部退还原告葛明凯。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丽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