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根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8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根成,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回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根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根成及其辩护人燕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根成原系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经理(以下简称批发部),2006年,批发部改制期间,王根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审计机构核算批发部债务期间,王根成将伪造的职工集资款收据提供给审计机构,致使审计中虚列应付账款80万元,导致国有资产损失80万元;在批发部门面房房产评估过程中,王根成向审计机构瞒报339.67m2的门面房面积(经核算,审计基准日价值83.92万元),给国家造成83.92万元经济损失;在资产申报过程中,王根成谎称批发部所有的12万元郑百文法人股抵押于郑州金水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使审计人员未能按照市值计算股票价值,导致国有资产损失29.08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根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请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根成辩解称其伪造单位职工80万元的集资款收据目的是向房管部门要房产,以便维持单位职工的生计;其没有瞒报房产,至今房产仍在郑州市房管局名下;其虚构12万元郑百文法人股存在抵押情况的目的是不想让评估部门将该资产评估上,但实际情况是评估部门仍将该资产写入评估报告中了。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根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且王根成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属国有企业,王根成为该批发部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批发部经理。2009年6月3日,批发部改制后,该批发部30名企业在职职工共同出资10万元注册,成立了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根成。在批发部改制前,批发部用企业公款将租赁的位于西太康路34号的直管公房予以修缮。2006年,批发部改制期间,王根成在评估机构核算批发部债务期间,将伪造的职工集资款80万元的收据提供给评估机构,致使评估机构认定西太康路34号的房产是批发部向职工集资80万元重新拆除建造的,使评估报告中虚列应付款80万元,并作为负债类资产进入改制资产,且评估时又将该80万元调整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从而导致批发部80万元资产得以隐匿转为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在资产申报过程中,王根成谎称批发部所有的12万元郑百文法人股抵押给郑州金水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使评估人员未能按照当时市值计算股票价值(共计92950股,2006年11月24日为本年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为4.42元),致使评估报告中仅以12万元计入长期投资,从而导致批发部29.08万元得以隐匿转为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某某(系批发部出纳)证言证实,批发部从未向职工集过资,但王根成曾要求其填写过两张集资款收据。亦证实,批发部改制后,原有30名老职工成为了新公司股东。2.证人田某某(系批发部会计)证言证实,1991年修建门面房所用款项都是批发部的钱,批发部从未向员工集资。改制后,原批发部30名职工成为新单位股东。3.证人耿某(系郑州市佳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其公司受郑州市国资委改制办的委托,根据批发部提供的相关账目、凭证、收据等材料,参考郑州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制作的审计报告后,对批发部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公司根据批发部提供的一叠职工集资收据,核算出80万元职工集资款,后将该笔集资款计入应付款数额中。批发部申报在建工程门面房账面未作记载,现已投入使用,评估时按建造时向职工集资的80万元调整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评估过程中,批发部有12万元郑百文法人股股权,王根成称该股权向郑州金水环球雅思培训学校抵押,导致公司无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仅按照账面值12万元计入审计资产。且有郑州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郑众会专字(2007)013号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审计报告、郑州佳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郑佳评报字(2007)第06号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拟进行企业改制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房权(2012)06号文件在卷予以证实。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系郑州金水环球雅思培训学校校长,其与王根成系父女关系。其所在的学校没有借款给批发部,批发部也没有将郑百文法人股票或股权证抵押给其个人或者其学校。5.集资款收据复印件、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出具的建房情况证明文件证实,王根成向评估单位提供了伪造的职工集资款80万元收据的情况。6.郑百文法人股股东名册、法人股票登记表证实,1996年4月10日,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持有郑百文法人股10万股,认购金额为12万元。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证实,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持有600898社会法人股共计92950股。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三联商社(原郑百文),股票代码为600898,根据上海交易所公开信息查明,该股票在2006年11月25日至2007年1月7日期间停盘,2006年11月24日为本年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为4.42元。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2009年2月18日,企业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王根成。2009年6月3日,名称变更为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根成。10.干部任免呈报表、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及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994年6月25日王根成被任命为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经理,2009年5月7日免去王根成的经理职务。11.企业改制登记资料证实,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改制名称为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王根成,公司系由30名自然人共同出资10万元注册。2009年5月24日登记完成。12.产权转让成交鉴证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郑政函(2008)196号关于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实施改制的批复证实,2008年以王根成为代表的批发部职工为受让群体,以0元的价格受让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整体产权。1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房权(2014)19号文件关于移交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原租用直管公房产权的通知证实,坐落于金水区西太康路的房屋,共3层,总建筑面积:991.27m2。其中:2-3层建筑面积584.65m2房屋产权过户给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1层建筑面积406.62m2房屋产权仍办理在郑州市房地产管��局名下。14.户籍证明对被告人王根成的身份情况予以证实。15.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对被告人王根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证实。16.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2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举报中心转来的王根成涉嫌贪污犯罪的案件线索,经过缜密的初查,2014年8月11日,通知王根成到检察院接受询问。17.被告人王根成供述,其从1994年开始担任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总经理。大约2006年年底或2007年年初,批发部接到上级单位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和郑州市商务局通知,按照市里要求全面进行企业改制;随后便开始统计、清算、核实批发部账目和货品情况,并同时着手由郑州市国资委改制办委托郑州佳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为了企业能从改制中获得最大利益,其便将之��向市政府和房管局讨要门面房所伪造的共计80万元职工集资款收据一并提交给了郑州佳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其实,门面房是用批发部的盈利款出资修建的。另外,为了批发部改制后的职工利益,其还向评估机构谎称郑百文的12万元法人股股票已抵押给郑州金水环球雅思培训学校的情况。本院认为: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违反国家规定,作为批发部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根成在改制过程中隐匿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的企业所有,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根成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被告人王根成犯贪污罪的公诉意见,经查,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作为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将伪造的80万元职工集资款收据提供给评估机构,致使评估报告中虚列应付账款80万元,从而导致隐匿国有资产80万元,将该80万元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的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对王根成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故该公诉意见不能成立,予以纠正。与此同时,关于被告人王根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被告人王根成犯贪污罪的公诉意见,经查,根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证实,金水区西太康路1层房屋产权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名下,并不属于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所有,王根成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即使未向评估机构上报该1层房屋,也不属于隐匿企业财产的行为,王根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该公诉意见不能成立,予以纠正。与此同时,关于被告人王根成及其辩护人对��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被告人王根成犯贪污罪的公诉意见,经查,郑州百货采购供应站综合批发部作为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谎称批发部因向郑州金水环球雅思培训学校借款,将对郑百文的法人股作为抵押,批发部未提供对郑百文的法人股投资的相关资料,致使评估机构仅按账面申报值列示长期投资评估值12万元,最终导致隐匿国有资产29.08万元,使该笔资产成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的郑州百站同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对王根成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故该公诉意见不能成立,予以纠正。与此同时,关于被告人王根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根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举报中心转来的王根成涉嫌贪污的案件线索,并对案件线索进行了缜密初查后,侦查人员通知王根成到案接受询问,不能认定为被告人自动投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根成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根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根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红审 判 员 周真真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卓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