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雷与曹绍飞、王自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曹绍飞,王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492-1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曹绍飞,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自玲,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曹绍飞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曹绍飞、王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绍飞、王自玲亚在2015年3月3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执行人曹绍飞、王自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自玲在农业银行泗县支行帐号62×××72内存款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代理审判员 蔡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弼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