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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0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退回财产分割费3,50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