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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爱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9法定代表人罗爱文。委托代理人沈强民,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张庆良,男,畲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深圳爱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B、C座5、6层,组织机构代码×××1-3。法定代表人宋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爱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