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593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