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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桂士利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桂士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713号罪犯桂士利,男,50岁(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作出(1998)二中刑初字第16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士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4日作出(1999)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4月29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7年3月1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23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4月26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二中刑减字第1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23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对罪犯桂士利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桂士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桂士利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桂士利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桂士利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桂士利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桂士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桂士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