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三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三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蟠龙大厦20C座,组织机构代码76616705-8。法定代表人林健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奕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三福,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三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