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84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军,赵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4号申请人王亚军,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被执行人赵晓光,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王亚军与赵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西福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赵晓光返还王亚军借款100000元,剩余利息25000元,以上共计125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5元。因义务人赵晓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亚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晓光在金融机构存款44240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42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芳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