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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