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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建军与蔡小钿、朱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军,蔡小钿,朱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9号原告:夏建军。被告:蔡小钿。被告:朱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军与被告蔡小钿、朱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建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夏建军负担。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