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建军与蔡小钿、朱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军,蔡小钿,朱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9号原告:夏建军。被告:蔡小钿。被告:朱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军与被告蔡小钿、朱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建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夏建军负担。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