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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九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沙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43号原告沙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委托代理人邹旭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