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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加庆与上海中威办公家具部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王加庆。委托代理人王峰,上海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威办公家具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千奎。委托代理人顾爱华。委托代理人施长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庆诉被告上海中威办公家具部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庆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加庆负担。审判员  陈曰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