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付保国与谢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保国,谢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付保国,男,48岁,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辉,男,38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原告付保国与被告谢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