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知)初字第8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8420号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刘志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鹏,男。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旭浪,男。委托代理人覃子珂,女。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丁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横店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许鹏,被告合一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余旭浪、覃子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横店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狼烟遍地》(下称涉案电视剧)的版权。涉案电视剧是原告斥巨资全力创作的一部影视剧作品,于2013年11月21日登录湖南经视频道黄金时间《730剧场》首播。此后数月内,该剧又陆续在七家卫视及十余家地面台播出。该剧刚一开播,被告便利用其所有及经营的优酷网网(www.youku.com)通过链接风行网将该剧提供给公众自由点播。原告发现后立即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仍长时间持续侵权行为。原告认为,优酷网是具有极高人气的知名视频网站,前述侵权行为系被告故意为之,被告主观过错极大,已严重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11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400元、住宿费298元、交通费183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合一公司辩称:不同意横店公司的诉讼请求。2014年2月,我公司从华视网聚公司获得了涉案电视剧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没有提供在线播放,也没有提供在线下载,公证书显示的播放页面在风行网,我公司仅做了涉案电视剧的人工推广和介绍,将该作品的图片和相关信息呈现在我公司网站上,我公司只提供了搜索服务,播放时跳转至风行网,不认可我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经审理查明:(浙)剧审字(2013)第03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涉案电视剧共36集,申报机构为横店公司。2013年12月16日,横店公司申请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对涉案电视剧在网络上的播放过程保全证据,(2013)浙东证民字第3933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情况作如下记载: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许鹏来到浙江省东阳市东岘路上的“致青春咖啡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删除浏览器数据;进入优酷网(www.youk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狼烟遍地”,点击“搜库”进行搜索,进入新网页后点击“全部”,显示涉案电视剧的主演、地区、类型、介绍及1-42集剧集列表,点击列表中的第一集,进入新页面显示“优酷网暂时没有《狼烟遍地》相关内容。我们建议您可以到‘风行网’观看此节目,此节目的播放速度为:风行……,也可以返回查看其它相关内容。”点击该页面下方“去风行网播放”按钮,跳转至风行网进行播放,播放页面域名为http://www.funshion.com/subject/play/……,从第一集开始依次按播放列表顺序进行播放,其中第12、18、26、35集不能播放。被告主张上述公证未在公证处进行且公证过程中无清洁程序,对公证书的效力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其曾于2013年11月下旬向被告邮寄告知函,要求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清除涉案电视剧、消除影响。原告就此提交了告知函及快递单,但就签收情况未提交进一步证据。被告否认收到该函。被告称其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搜索结果页面对影片信息及剧集列表的编辑整理系系统自动抓取匹配后生成,未进行人工编辑,对网友的选择不存在教唆、引导,亦无获益。原告认可播放页面为风行网网址,但主张该链接行为系被告直接播放行为,被告主观状态为故意。被告主张其已取得涉案电视剧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就此提交了其(甲方)与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华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授权在甲方平台上使用涉案电视剧,此授权为基于甲方平台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起止日期为2014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止。原告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华视公司出具授权书,显示将涉案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华视公司,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本授权书签发之前已发生且已发现的网络盗播侵权的维权权利仍由授权人享有,维权所得归授权人所有。2013年12月16日,原告申请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对同一时间风行网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后原告在本院起诉风行网的经营者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主张该公司侵犯其享有的涉案电视剧著作权,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本院就该案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30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涉案电视剧片尾记载的出品单位为横店公司,认定原告系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认定风行公司提供了涉案电视剧全集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风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785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原告认可已执行完毕。原告提交了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涉案电视剧于2013年11月21日起在该台经视频道黄金时段播出。被告对该证明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原告就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提交了公证费发票1张及差旅费发票若干张。被告对上述发票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鉴于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原告系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对于其享有权利期间发生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载明,点击“去风行网播放”跳转至涉案电视剧的播放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显示风行网网址,该事实证明涉案电视剧并非存储在被告网站的服务器上,直接将涉案电视剧置于网络并予以交互式传播的行为人系被链接的风行网,被告仅对被链接网站中的内容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搜索、链接服务行为仅是为被链接网站所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无论被告对被链接网站的直接侵权行为主观上是否为明知或应知,其仅可能与被链接网站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而难以构成直接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即便被告与风行网构成“帮助型共同侵权”,被告基于该侵权形态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而非自己责任,而法律课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系减轻受害人的受偿风险,以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鉴于原告已就同一时间风行网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通过生效判决获得赔偿并已执行完毕,原告因风行网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所受损失已被填平,相应权利业已得到救济,在此情形下,原告继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阳 更多数据: